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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好各自生活 通姦有罪變無罪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各自獨立生活,不得干涉對方」,話中的「不得干涉」有無包括「性生活」?一、二審法官見解大不同。
拿協議書 當外遇護身符
廖 姓男子與妻分床並簽立協議書,同意「各自獨立生活,不得干涉對方」,廖男拿著協議書告知小三「我們有護身符了!」卻被廖妻偷拍到兩人性愛過程而挨告;一審 判廖男、小三通姦罪,各判3個月徒刑,但高等法院認為,從協議書的文意,應有包含同意交友、甚至發生「性關係」,遂依刑法第245條對通姦罪的特別規定, 認為協議書等同「寬恕、不追究姦情」,遂認定廖妻失去告訴權,改判「公訴不受理」,全案定讞。
約定各自獨立生活廖姓男子被妻指控,99年12月和劉姓小三交往,100年12月8日將劉女帶回家發生性關係,被她事先架設的錄影設備拍到,性愛光碟可做為通姦證據,她告廖男、劉女通姦罪。廖妻強調,雙方雖簽立協議書約定「各自獨立生活,不得干涉對方」,但沒同意可和他人發生性行為。
開 庭時,被告廖男與原告廖妻幾乎沒有互動,廖男向法官說,妻疑心病重,懷疑他有外遇,兩人關係才會漸行漸遠,已分床3、4年,雖想挽回,但仍失敗,雙方才會 簽訂「雙方同意各自獨立生活,不得干涉對方」等內容的協議書,並口頭同意此協議書包括各有結交男女朋友的自由,因此他和劉女絕非是通姦。
廖男律師主張,從協議書的「分床多年未見改善」、「各自獨立生活」等文字,可推定雙方有意開展各自的性生活,彼此間對此都有容許意思,廖妻不應反悔而提告。劉姓小三庭訊時則哭訴,指因廖男拿協議書給她看,她才會和廖男「交往」。
一審判刑3月 二審逆轉
新北地院認為,協議書中並無明確規範雙方可以和他人發生性關係文字,將廖男、劉女均判刑3月,各可易科9萬元罰金;廖男、劉女均不服被判刑、廖妻則認為判刑太輕,均提出上訴。
高院合議庭指出,刑法第245條第2項對通姦罪有特別規定,若夫(或妻)與他人有通姦事實之前,妻(或夫)若有放縱、容許之意,或在發生姦情之後,有寬恕、不追究的意思,都不得提出告訴,即沒有告訴權。

高院合議庭認定,廖姓夫妻關係惡化,已分床多年,協議書並指不得干涉對方,因此雖然協議書沒有明文同意發生通姦行為,但從協議書文字、意涵,應視為彼此對發生通姦事實之前,即有放縱、容許或默許之意,因此廖妻不得對廖男、劉女提出告訴,故判決「公訴不受理」定讞。

拒酒測逮捕驗血執法 火速上路



圖/聯合報提供
行政院前天定調「破財不能消災,拒絕酒測刑責照舊」共識,警政署昨天火速訂定「取締酒駕拒測標準作業程序」,通令全國警方實施。即日起,酒駕民眾不能再利用拒絕酒測來逃避刑責。
如果遇到駕駛人緊閉車門車窗「頑抗」拒絕酒測,員警可視情況採取開鎖、破窗等強制行為,必要時還可依妨害公務罪嫌究辦。
昨天深夜,北市內湖康寧路一段攔截一名中年男子。男子酒味很重,但又拒測,員警先開罰九萬元並扣車,將男子帶回康寧派出所。員警在派出所又告誡一次,若不配合酒測,就要向檢察官聲請抽血,男子今天凌晨才配合酒測,酒測值達零點六四,依公共危險罪移送。
依警政署規定的處理拒測程序,員警碰上駕駛人拒測,除可當場開單處九萬元罰鍰、吊銷駕照三年外,如駕駛人有酒味、語無倫次、口齒不清及受檢前車行不穩、蛇行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員警蒐證後會以觸犯公共危險罪準現行犯逮捕,隨即請示檢察官許可,強制抽血檢測後移送偵辦。
警政署訂出執行酒駕攔檢程序,一旦民眾拒絕吹氣測試,警察可強制送往醫療機構抽血。但引發醫學中心第一線急診醫師憂心,指平常夜間急診已很忙碌,還要撥時間處理酒駕抽血,徒增醫護人員負擔。
醫護人員透露,日前有酒駕自摔民眾,送醫抽血,這名男子卻在急診室發飆,萬一再有發酒瘋者大鬧,「誰遇到,誰倒楣。」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將函令各地檢署以「快速、妥適」為原則,配合警方取締酒駕勤務;台灣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表示,現行檢署每天都有廿四小時輪值的內勤檢察官負責處理警方移送業務,內勤檢察官可審核強制酒測許可。
警政署交通組科長劉振安說,員警只要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酒駕嫌疑人,案件就進入司法程序,必須交由檢察官偵辦。
※ 提醒您:酒後不開車、不騎車
【2013/06/19 聯合報】@ http://udn.com/

違法判決! 檢為酒駕減刑

酒駕加重處罰成社會共識,但台東檢方近日為一名酒駕者聲請非常上訴,爭取縮短刑期,獲得最高法院認同,將這名酒駕者三月徒刑改為二月。
台東檢方表示,酒駕不該鼓勵,但違法判決也不能忽視,檢察官起訴時求二月徒刑,法官判刑三月;依刑事訴訟法認罪協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規定,非特殊情況下,法官判刑不能超過檢方求刑標準,因此聲請非常上訴。
酒駕的王姓男子得知三月徒刑減為二月,感激檢方幫忙,他表示,自己不懂法律,只知道做錯事要受罰,沒想到檢察官會為他爭取權益。檢方告誡他「以後再犯就沒這麼容易解決了」,王男說,以後不敢再喝酒開車了。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警長黃冠文上周五(十四日)晚間酒後騎機車遭攔查,酒測值達零點四七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高分院昨才知此事,表示今天將召開考績委員會調查懲處。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建榮表示,檢察官認為黃沒有酒駕前科,且黃坦承犯行,無逃亡之虞,因此請回。
※ 提醒您:酒後不開車、不騎車
【2013/06/19 聯合報】@ http://udn.com/